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运动员注册与

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体育部门,直属各训练单位,省级各运动项目协会,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体育局

2025

4

29

贵州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促进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有序流动,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保护运动员和培养单位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政策,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是运动员参加贵州省体育局(简称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的参赛资格认定、代表资格认证和输送归属判别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注册指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注册协议,向

省体育局

各直属

项目管理

单位

(简称

项目管理单位

)备案,确立运动员训练培养、参赛代表、奖励惩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交流指已注册的运动员变更注册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注册与交流遵循依法、自愿、公开、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省体育局依法对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进行监管,负责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州)

体育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是各自运动员注册工作的

主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注册办理、信息审核、跨市(州)交流等组织实施。

鼓励各注

册单位

按照应注尽注的原则

,可制定有效激励政策开展注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具有运动员注册资格。

第七条

注册条件:本省户籍及在本省学习生活的适龄运动员(年龄在

18

周岁

<

>

以下的),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本省户籍,须具有本省学籍。

(二)本省集体户籍、非本省户籍,

须具有本省

2

年以上正式有效学籍(年龄未满

9

岁的体操、滑板和游泳项目学籍年限不作要求

<

但须提供现阶段贵州省教育部门正式有效学籍

>

)。

(三)

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引进适龄运动员

,引进标准由项目管理单位制定并报省体育局备案。所引进运动员参加注册不受户籍和有效学籍限制,经省体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

只能代表本单位注册,

同时须代表贵州完成全国运动员注册,签订协议不少于

5

年时间,未达到注册年龄规定要求的先与省体育局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运动员可以代表同一注册单位注册

2

个运动项目。

第九条

运动员只能代表

1

个单位进行注册。

第三章 注册与协议

第十条

运动员注册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通常于

9

月至

10

月期间完成下一年度注册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运动员注册有效期为

1

年,每年

1

1

日至

12

31

日。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在本年度注册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本项目注册运动员名单。

第十三条

注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动员姓名、性别、注册单位名称等基础信息;

(二)运动项目名称;

(三)注册协议起止日期;

(四)运动员、注册单位权利义务;

(五)补偿方式和内容;

(六)纠纷解决方式;

(七)其他约定内容;

(八)协议签订日期。

第十四条

运动员本人与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应当在注册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满

16

周岁的运动员由运动员监护人在注册协议上签字。

第十五条

注册协议期限最长为

8

年。

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注册协议终止日期不超过该运动员年满

16

周岁的日期。

第十六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

6

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首次注册

(一)首次注册确定代表单位,注册实施实名制。运动员首次注册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信息录入。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达成注册意向,经注册单位现场查验运动员身份证、户口簿、学籍材料等原件,符合注册条件的,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订《贵州省运动员首次注册代表资格协议》后,由

注册单位

登录

贵州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系统进行

信息录入

本省户籍的,扫描相应有学籍上传系统;本省集体户籍、非本省户籍的,扫描

户口簿

和学籍上传系统。

(三)审核提交。注册单位对拟注册运动员的信息进行审核,重点核对户籍、学籍、性别、年龄、照片等信息是否属实,并在系统中确认和提交项目管理单位。

(四)复核通过。

项目管理单位对注册单位

上报的运动员信息进行复核,对信息无误的运动员进行审核通过,

并在贵州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系统进行提交。

第十八条

注册协议期满后,经协商,运动员可以与原注册单位签订新的注册协议,也可以交流至新注册单位。运动员与新注册单位签订注册协议后,新注册单位应当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注册协议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注册协议期内,

运动员、注册单位可以协商解除注册协议。注册协议解除后,运动员可以交流至新注册单位。新注册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解除原注册协议的书面材料;

(二)运动员与新注册单位签订的注册协议。

第二十条

注册协议中约定了补偿方式的,运动员、注册单位应当履行约定内容;未履行的

,暂停运动员、注册单位项目注册资格;暂停期内,赛事组委会不接受运动员、注册单位的参赛报名。相关方履行了约定内容或达成一致意见的,恢复注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完成注册的运动员,根据贵州运动项目发展需要须代表贵州参加全国注册和全国各级各类比赛,

服从

省优秀运动队集训、调训、试训或进队安排。

第四章

注册交流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经注册单位双方同意并签署《

贵州省运动员注册交流协议

》,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三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运动员每

4

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市(州)及以上级别比赛。运动员因伤病等不可抗因素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但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正式提交申请后,原注册单位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原注册单位如同意,加盖公章,并注销该运动员注册信息;若不同意,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超过

10

个工作日注册单位未明确答复的,注册协议解除,视为同意运动员变更注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完成注册的运动员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俱乐部交流和输送。如确实需要进行交流和输送的,注册单位须向项目管理单位申请书面同意,并由项目管理单位报省体育局审核后,方能办理。

第五章

参加比赛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单位参加省级单项比赛。报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须项目管理单位向省体育局开具运动员在队训练的证明(须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教练签字)。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

其代表资格按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合理交流并变更注册单位的运动员,参加省级、全国及以上体育赛事,其注册经历为认定联合培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诉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省体育局提出申诉,省体育局在接到申诉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第三十二条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交流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违规注册:

(一)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学(户)籍造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

(二)注册单位未经运动员、监护人同意,代替运动员签订注册协议的;

(三)已

完成省注册的运动员

,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全国注册;

(四)已完成省注册的运动员,未经项目管理单位同意,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俱乐部参加全国比赛的;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单位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罚:

(一)对运动员处罚:

项目管理单位作出

通报批评、禁赛(参加省级竞赛资格

1

4

年)、取消成绩、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

(二)对教练员处罚:

项目管理单位

作出通报批评,停止带队训练和参加省级竞赛资格

1

4

年。

(三)对注册单位处罚:确因管理不到位的,作出通报批评、暂停注册资格、禁赛等处理。

造成大量运动员流失、性质特别严重的问题,省体育局将视情通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办法的,有权举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注册与交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单位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外籍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

其注册与交流工作以年度注册工作通知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

体育局

2

02

1

11

8

日印发的《贵州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黔体竞

20

21

34

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省体育局。